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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明确:中医药传承发展列为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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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8-16 浏览数:2586

8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确定了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划入能力建设方面,并将其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方案》明确,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

《方案》要求,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应根据此方案,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具体项目管理办法和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并在今后制修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时,体现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内容。

《方案》还对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要求。《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实习记者罗乃莹)